停车场的保管责任如何认定?


在日常生活中,停车场的保管责任认定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法律问题。要弄清楚停车场的保管责任,我们需要从几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保管合同是认定责任的关键。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停车场的场景下,如果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那么停车场就有义务妥善保管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交付通常表现为车主将车辆交给停车场管理人员,或者按照停车场的指示停放车辆。比如,车主将车钥匙交给停车场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负责停车,这种情况下很明显构成了保管物的交付,保管合同成立。 其次,停车场的性质也会影响保管责任的认定。停车场分为收费停车场和免费停车场。对于收费停车场,一般认为车主支付的停车费用包含了车辆保管的费用,双方之间更有可能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而免费停车场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免费停车场是商场、酒店等为了吸引顾客而提供的配套服务,且停车场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对车辆进行指挥、管理,那么也可能构成保管合同关系。例如,商场地下停车场有保安指挥车辆停放,对进入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地以免费为由否认保管责任。 另外,停车场的管理规定和相关标识也会起到一定的作用。如果停车场在入口处明确张贴了不承担保管责任的告示,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责任的认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停车场就一定没有保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停车场的免责告示没有以合理方式提示车主,那么该条款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认定停车场保管责任时,还需要考虑停车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例如,停车场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安保设施,如监控摄像头、保安巡逻等;是否对车辆的进出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如果停车场存在管理不善的情况,如监控设备损坏无法提供车辆被刮花的视频证据,或者保安脱岗导致车辆无人看管,那么停车场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保管责任。 当发生车辆在停车场受损的情况时,车主应该及时收集证据,如停车凭证、车辆受损的照片、监控视频等。如果与停车场管理方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车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车场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来认定停车场是否承担保管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 总之,停车场保管责任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保管合同的成立、停车场的性质、管理规定、注意义务等多方面因素。车主在遇到问题时,要了解自己的权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