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数罪并罚后怎样判定判刑期限?

我因为涉及多个罪名被数罪并罚了,现在很担心最终会判多久。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数罪并罚后判刑期限是怎么判定的,想了解一下具体的判定方法和依据,这样心里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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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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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在我国,数罪并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况,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他刑罚不再执行。例如,某人同时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最终只执行死刑。如果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具体来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比如,某人犯了三个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7年和10年,总和刑期为22年,数刑中最高刑期为10年,那么最终执行的刑期就在10年到20年之间。 如果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就是“先并后减”原则。例如,某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3年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盗窃罪,对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那么先将10年和5年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并罚,假设决定执行12年,再减去已经执行的3年,最终还需执行9年。 要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是“先减后并”原则。比如,某人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执行2年后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先减去已经执行的2年,前罪还剩6年,再将6年和6年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并罚,假设决定执行10年,那么最终还需执行10年。 总之,数罪并罚后判刑期限的判定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法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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