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债务人的诉讼时效该如何确定?
我最近遇到了债务纠纷,涉及到多个共同债务人。我不太清楚关于共同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具体是怎么算的,在不同情况下会不会有变化,还有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又该怎么办。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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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人的诉讼时效相关问题,具体解答如下: **一、一般诉讼时效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例如,甲和乙是共同债务人,向丙借款,借款到期后,丙知道甲和乙未还钱,此时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了。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 1.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情况:如果债务不能确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2. 存在中断、中止等法定事由:诉讼时效可能会因为一些法定事由而中断或中止。比如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而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三、超过诉讼时效的处理**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比如,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催收通知,债务人签字确认了,那么此时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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