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野生动物制品罪该如何认定?
我前段时间不小心参与了售卖野生动物制品的事情,现在心里很忐忑,不知道这种情况会不会被认定为犯罪。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售卖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怎么认定的,认定的标准和依据都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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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野生动物制品罪在法律上准确表述为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认定方式。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这些动物的制品,就是通过加工等方式利用它们的身体部分形成的物品,比如象牙雕刻品、虎皮毛毯等。 认定该罪,从主观方面来看,要求行为人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道自己所售卖的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还进行出售行为。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进行售卖,通常不构成此罪。 在客观方面,要有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比如将象牙制品卖给他人获利,或者用珍贵野生动物的皮毛加工成衣服后出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相关司法解释也有规定。一般会根据制品的价值、来源、数量等因素综合判断。例如,制品价值较高、多次售卖等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总之,对于售卖野生动物制品罪的认定,要结合主客观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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