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商议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来结束婚姻。在商议协议离婚时,有以下几个重要方面需要注意。 首先是离婚协议书的内容。离婚协议书是协议离婚的核心文件,它要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还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在子女抚养方面,要确定孩子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数额、方式和期限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财产分割也是关键环节。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在离婚时进行分割,通常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在商议时,双方要明确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然后协商分割方式。 债务处理也不容忽视。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在商议时,要确定哪些是共同债务,如何分担。 商议协议离婚的流程一般是先由双方就上述重要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起草离婚协议书,然后双方携带相关证件和离婚协议书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