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该怎么辞退员工呢?


签了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有以下几种常见方式及相关规定: **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方式比较灵活,双方可以就解除的条件、补偿等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存在某些特定过错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例如: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比如,在招聘时明确要求具备某种专业技能,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未能达到该技能要求,且经考核后仍不合格。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像旷工多日、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等严重违反纪律的行为。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例如,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例如,劳动者因患病医疗期满后,身体状况无法适应原来的工作强度,用人单位为其安排了其他较轻松的工作,但劳动者仍无法胜任。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比如,员工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经过多次培训和岗位调整后,依然无法达到工作要求。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例如,因公司业务转型,原有的工作岗位消失,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岗位不成的情况。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经济性裁员**: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例如,企业因经营困难,需要大规模裁减员工以降低成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辞退员工一般还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 由解除决定人(单位主管、劳动者)递交解除申请书。 - 人事部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并报主管审批。 - 通知所在部门及职工办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设备等。 - 有关部门与职工办理结算工资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 职工在结算工资和发放经济补偿的财务手续签字领取。 - 给职工办理党、团、工会组织关系和档案等转移手续。 - 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单和公积金转移手续等事项。 - 给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