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的婚姻关系该如何解除?
我发现自己的另一半在结婚登记时用了虚假身份,现在想解除这段婚姻关系。不太清楚具体该通过什么途径、走什么流程来处理。想了解在法律上,针对这种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的婚姻关系,有哪些解除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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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遇到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的婚姻关系,解除方式有多种情况。 首先,不能简单认定婚姻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利用虚假身份登记一般不在此列。 一种途径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婚姻登记机关有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的义务,如果因为其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导致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不当登记行为。 另外,也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如果双方能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可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若无法协商一致,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审理判决 。 总之,遇到这种情况,要依据具体事实和证据,选择合适的途径来解除婚姻关系。 相关概念: 无效婚姻:指因存在法定的情形或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也就是男女双方的结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要件。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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