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分?
我不太清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之前看到个案子,有人打人导致对方重伤,但打人者称没想过要对方命。我就很疑惑,这种情况是定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呢?我想了解下这两个罪名到底怎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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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它们的区分方式。 首先,从犯罪故意的内容来看,这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故意杀人罪,犯罪人主观上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他们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让对方失去生命。而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只是想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并没有要剥夺其生命的故意。 比如,甲拿着刀朝着乙的要害部位,像心脏、颈部等猛刺,并且是连续攻击,那很可能甲就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因为这些部位受到攻击,很容易导致死亡。相反,如果丙和丁发生冲突,丙只是用拳头打了丁的胳膊、腿部等非要害部位,那丙更可能是故意伤害的故意。 再从犯罪行为的表现来看,故意杀人的行为通常具有较强的暴力性和致命性,手段往往很极端。而故意伤害行为虽然也会造成伤害,但一般不会采取那种必然导致死亡的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犯罪人的主观故意不能仅仅依据他们自己的供述,还要结合案件的各种情况综合判断。比如犯罪的起因、双方的关系、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和力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准确区分这两个罪名对于正确定罪量刑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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