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算离婚四个孩子该怎么分配?


在离婚时涉及四个孩子抚养权分配的问题,法律会秉持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来处理。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不过,如果母亲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孩子也可能判给父亲 。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若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法院会综合考量很多因素,像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等。例如,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这些情形下该方可能会被优先考虑获得抚养权。要是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这也会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考虑。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如果四个孩子中有已满八周岁的,他们表达了想跟谁生活的意愿,在合理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尊重他们的选择。 另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轮流抚养子女的共识,也是被法律允许的。 总之,四个孩子抚养权的分配没有固定模式,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以保障孩子能在健康良好的环境中成长。 相关概念: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原则:就是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务时,要全方位考虑,做出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各方面最有利的决定。 轮流抚养:是指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在不同时间段内分别直接抚养孩子,保证孩子能与父母双方都有相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