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有什么新规?
我最近打算了解一下婚姻法相关内容,尤其是第二十一条。不知道这条法规有没有新的规定呢?我想知道新规对子女和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有没有什么变化,想弄清楚这方面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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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经废止,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其中婚姻家庭编替代了原婚姻法。原《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对应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抚养义务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提供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保护等。这里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一般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赡养义务则是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责任。如果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成年子女就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这条法律规定保障了父母和子女在特定情况下的合法权益。比如,当父母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时,子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当成年子女不赡养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时,父母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平衡和保护,维护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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