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有哪些司法规定?


新婚姻法实际上现在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涵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诸多方面都有着详细的司法规定。 首先,在结婚方面,明确了禁止结婚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同时,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这保障了婚姻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其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划分有了更清晰的界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起到了重要的依据作用。 再者,关于离婚,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子女抚养权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充分考虑了子女的权益和成长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