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新规定是什么?


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离婚财产分割做出了新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障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在婚姻期间双方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大部分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里的照顾子女原则,是考虑到子女的生活和成长需要,可能会在财产分配上给予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适当倾斜。照顾女方权益则是基于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可能存在的实际差异,保障女方在离婚后的生活。而照顾无过错方权益,是指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可能会适当多分财产。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些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仍归一方所有。 此外,《民法典》还对夫妻债务的处理做出了规定。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