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是如何拟定的?
我想了解下婚姻法里第二十一条具体是怎么拟定出来的,这里面是不是有什么特 殊考虑或者依据呀?我很好奇法律条文在制定的时候是怎么去权衡各方面因素的,所以想知道这条法律拟定的相关情况。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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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说明的是,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原婚姻法的内容被整合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原《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法律条文的拟定是一个综合考量、严谨的过程。对于父母子女间抚养和赡养义务的规定,是基于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平正义的理念。从社会伦理道德角度来看,父母抚养子女长大,为子女提供生活、教育等方面的支持,这是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位得以延续和发展的基础。子女在父母年老、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进行赡养,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老爱幼”的体现。
从法律层面,这种规定是对家庭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平衡。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赋予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是保障子女基本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也延续了这一规定,明确了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一系列规定都是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和谐。同时,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是对最基本人权的保护,是法律对社会公序良俗和人类基本价值观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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