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农村股份该如何分割?


离婚时农村股份的分割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首先,要明确农村股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农村股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农村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如下: 一种情况是夫妻之间达成协议,并且其余股东中有超过半数者同意并明确声明放弃其优先购买权,那么这部分股份可以通过由非配偶方接手成为该公司股东的形式进行分割。 另一种情况,如果无法在夫妻之间就此问题达成共识,或者其余股东中有超过半数者持反对意见,那么当事人只能就公司的出资额补偿问题进行商议和分割。若未能在此基础上达成一致,则需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总之,离婚时农村股份的分割既要考虑夫妻双方的意愿,也要遵循法律规定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相关概念:(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包括工资、生产经营收益等 优先购买权:在特定情况下,特定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某项财产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