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分割共有股权财产?


离婚时共有股权财产的分割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哪些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或依法继承、受赠的股权,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不同类型的公司有不同的分割方式。如果是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一般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通常均分股份。要是夫妻二人都愿意继续持有股份,那就均分股份;若有一方不愿意持股,可以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不愿持股方,把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找到新股东加入;要是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拍卖或清算,然后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注销公司。 如果是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有两种常见方式。一是夫妻间直接转让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3条规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是作价补偿,股权在夫妻间不发生转移,即持股配偶一方将本属于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的形式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分割时需要对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评估公司的净资产,如果夫妻不能协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预付评估费用,或双方各付一半评估费用,若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不愿意出评估费的,法院对这部分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 此外,如果是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为基本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15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像刚才提到的在婚姻期间用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等都属于这一类。 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其他股东要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该股权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