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电视剧剪辑成短视频怎样才不侵权?


在我国,要将电视剧剪辑成短视频不侵权,有以下几种主要方式:首先,签署版权转让或许可协议。如果您想剪辑电视剧制作短视频,最好与影视剧作品版权所有者签订版权协议,以此取得对作品的合法制作权。这样就从源头获得了授权,自然不会构成侵权。比如您与某电视剧版权方达成书面许可协议,约定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剪辑其电视剧制作短视频并传播,这就是合法的。 其次,合理使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以下几种常见情形属于合理使用:一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您自己学习剪辑技巧,仅在自己私人范围内剪辑电视剧片段观看,不对外传播,这是不侵权的。二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比如您在制作影视评论短视频时,适当截取电视剧片段用于分析评论,只要说明出处且引用比例合理,也是可以的。三是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在报道影视行业动态新闻时,偶尔用到电视剧片段作为辅助说明,这也不构成侵权。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界定,一般采取“接触 + 实质性相似”的原则。如果您剪辑的短视频,在内容、情节发展或者连续的若干帧、数十帧画面与原作完全相同,就很可能被认定为侵权。比如直接截取电视剧中很长一段完整情节且未做任何加工处理,就存在侵权风险。即使进行了简单剪辑处理,但加工深度较浅,素材来源普通且在短视频中占比小,内容与原电视剧相似性高,也有侵权可能。而经过深度二次加工,仅少量截取原作品情节或画面,同时进行提出个人见解、混合剪辑、加入原创音乐等深度加工,且具备合理引用原作品必要性的情况下,则有可能避免被认定为侵权。 总之,在剪辑电视剧短视频时,要想不侵权,要么获得版权方授权,要么符合合理使用情形,同时要注意剪辑方式和加工深度。相关概念:(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使用他人作品无需获得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但要遵守一定条件,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其他权利 接触 + 实质性相似原则:接触是指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原作品;实质性相似是指侵权作品与原作品在内容、表达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