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如何进行?


在司法程序中,审查起诉阶段是连接侦查与审判的重要环节。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是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下面将详细介绍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非法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那么在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该如何启动呢?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排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存在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二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他们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里的线索是指可以说明存在非法取证情形,指引调查进行的信息,比如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人员等;材料则是可以用于证明非法取证事实的材料,如伤情照片、医院病历等。 当申请提出后,检察机关会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的方式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调取、查看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调取、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等。 如果经调查核实,确认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或者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性,那么相关的非法证据将被排除,不得作为提起公诉的依据。反之,如果调查后认为不存在非法取证情形,检察机关会将调查结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发现存在非法证据时及时提出排除申请。同时,检察机关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确保司法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