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与拘役并罚该怎么执行?
我之前因为一些事被判了缓刑,现在又因为别的事被判处拘役,不知道这缓刑和拘役并罚起来该怎么执行。是会直接撤销缓刑,把两个刑罚简单相加吗?还是有其他的执行方式呢?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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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缓刑和拘役的概念。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而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在缓刑与拘役并罚的情况下,通常会先撤销缓刑。然后将之前犯罪应判处的刑罚(虽然之前是缓刑暂未执行)与新判处的拘役,按照上述数罪并罚的规则来确定最终执行的刑罚。也就是说,要在两罪刑期总和以下、两罪中最高刑期以上,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最终要执行的拘役刑期,但这个刑期不能超过拘役的上限一年。 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也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若此时还有新的拘役刑罚,同样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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