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纠纷都有哪些?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有多种类型。 首先,是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履行不能等情况产生的纠纷。这主要是房屋买卖双方主体不合格或者合同标的物房屋存在瑕疵引起的。打个比方,房屋的产权共有人没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就私自把房子卖了;或者职工没告知单位,就把单位有产权的公房卖了;又或者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了,这些情况都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法交付履行,或者没法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或购买人可能会把出卖人告到法院,还常常以中介公司有过错为由,要求中介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中介有义务对房屋基本情况进行审查核实。 其次,因意向金或定金的处理争议产生的纠纷也较为常见。房产中介为了提高成交率,通常会让买受人向中介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意向金。同时,房屋出卖人在签正式买卖合同前,也会要求购买人支付意向金或定金。要是买卖双方有一方反悔了,或者就房屋价格、支付方式、按揭、交易税费承担等问题谈不拢,那意向金或定金能不能退、怎么退,就成了买卖双方和中介三方争论的焦点。 再者,因中介服务费的支付和计算产生的纠纷也不少。中介服务费用包含居间报酬(也就是交易佣金)和必要的居间费用。中介公司存在和发展,主要就是靠获取中介服务费。一套房子买卖成功,要经历找合适房源、明确初步成交意向、订立买卖合同等好多环节。只要有一个环节出问题,交易就可能失败,这时候中介服务费该怎么支付、怎么计算,就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另外,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纠纷。比如中介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由于经验不足,对相关事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导致买卖双方没有充分协商;中介审查不到位,没有尽到对房屋权属进行审查的义务;部分中介为了促成交易,隐瞒待售房屋的不利条件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