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诈骗案件要怎么立案?


经济诈骗案件的立案,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报案。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报案:一是拨打各市公安局报警电话110;二是直接到各市县区的公安局或分局的刑警支队、刑警大队、辖区的刑警中队或者附近派出所报案;三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报案时要注意携带相应的案件材料或证据,比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合同等能证明诈骗行为存在的材料。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会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这里的“紧急措施”包括保护现场、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 接下来是对立案材料的审查。相关机关会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主要查明材料所反映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如果属于犯罪行为,有无确实可靠的证据材料证明;依法是否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无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等。在审查过程中,可能会要求报案人提供补充材料或作补充说明,也可能会进行必要的调查。 最后是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如果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案件管辖范围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报案人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对于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决定立案。 关于立案时限,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报案后,先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再决定是否立案。若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若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比如第84条、第85条、第86条等,这些条文明确了立案程序中各个环节的要求和规范,保障了立案工作的依法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