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领结婚证怎么办理离婚手续?


首先要明确,没有领取结婚证,在法律上就不是合法夫妻,不存在“离婚”这一说法。但因为情况不同,处理方式也有区别。 如果是压根就没办理结婚登记:若同居时间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并且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这种按事实婚姻处理。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相关问题,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要是同居时间在1994年2月1日之后,那就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直接分开就行。不过,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比如财产方面,能明确是个人财产的归各自所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子女抚养问题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有同等权利,双方能协商就协商,协商不了由法院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判决。 要是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这种情况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补领结婚证以后,如果双方能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要是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就只能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要是结婚证被另一方藏匿:另一方不配合去补领结婚证的,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然后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相关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