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未到庭,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有时会遇到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未到庭的情况。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遵循怎样的程序?是否会直接按缺席审判?对案件结果又会有哪些具体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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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若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未到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处理方式及相应后果。 首先,要明确“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通常需要对借贷关系的成立、借款金额、交付方式等关键事实提供证据。例如,原告需要提供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 如果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也就是说,如果现有证据不足以让法院清楚地了解借款的相关情况,法院不会支持原告所主张的事实。 然而,如果原告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比如突发重大疾病、不可抗力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审理,以便原告能够在合适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总之,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应尽量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并积极履行举证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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