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回到亲生父母身边户口该怎么处理?
我之前收养了一个女孩,现在她亲生父母找到我,希望把孩子接回去。我也同意了,可我不知道孩子的户口该怎么处理。是要直接迁回亲生父母那边吗?具体流程是怎样的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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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养女回到亲生父母身边时,户口处理问题涉及到收养关系的解除以及户口迁移等法律程序。 首先,要明确在法律上,收养关系的解除是户口处理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也就是说,如果要让养女回到亲生父母身边并处理户口,需要收养人和送养人协商一致,若养女已满八周岁,还需征得她本人的同意,然后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若无法协商一致,送养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解除收养关系。 其次,在解除收养关系后,就可以进行户口迁移操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一般来说,养女回到亲生父母身边,需要由养女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原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原户口。然后,亲生父母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如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亲生父母与养女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到亲生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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