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超过两年诉讼时效该怎么处理?


首先,咱们得明白诉讼时效是啥。诉讼时效就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在破产程序里,如果某一债权诉讼时效超过两年,处理起来要格外慎重。法院会先对债权的产生时间、主张权利的情况等仔细审查,来确定是否真的超过时效。这里要注意,要是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况,比如债权人曾经向破产企业主张过权利,或者双方就该债权进行过协商等,那么诉讼时效可能会重新计算。 即使诉讼时效确实超过两年了,法院也不会直接就驳回债权人的诉求。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比如债权的真实性、合理性,还有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等。要是破产企业还有足够财产可供分配,而且债权人的诉求比较合理,法院有可能在合适的情况下,允许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另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享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义务。不过,债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只是丧失了胜诉权。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时,需要对这些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登记和审查。对于确实有合法依据的债权,虽然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实现,但在破产分配中仍能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以此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总之,对于破产企业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情况,要经过细致审查和综合考量,从而合理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