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过了诉讼时效该怎么办?


当债权过了诉讼时效,可以考虑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处理: 首先,尝试与债务人协商,争取其自愿还款。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接受清偿使债权得到满足,且债务人在清偿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返还财产。例如,债务人出于道德或其他原因,主动偿还了部分或全部债务,这种履行行为是有效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其次,争取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比如,双方重新签订一份还款计划书,明确还款的时间、方式等内容,这样就重新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再者,向债务人发出催还通知。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在催还通知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例如,通过邮寄催款函等方式,并保留好相关凭证。 另外,还可以考虑通过抵销的方式实现债权,但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如果债权人以其“过时效”之债权抵销对方“未过时效”之债权的,要以两个债权(务)适于抵销的时间为界限来区分。如果“过时效”前,两个债权(务)已适于抵销的,债权人在“过时效”后主张抵销,为嗣后行使抵销权,法律不应禁止;如果“过时效”后,两个债权(务)才适于抵销的,以“过时效”之债权抵销对方“未过时效”之债权的,是强迫对方抛弃时效利益,一般不被允许。而债务人以其“过时效”之债务抵销对方“未过时效”之债务的,发生自愿履行的效力。如果两个债权(务)均“已过时效”的,则任何一方主张抵销的,都不会产生抵销的效力,但如双方合意抵销的,可产生抵销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债权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受理案件,但是如果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法院会判原告败诉。不过,若对方不提出超过诉讼时效这个抗辩理由,法院也不会主动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