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该怎么办?


如果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用过于慌张,还是有一些办法可以尝试的。 首先要知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简单说就是,如果对方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法院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话,可能会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债权就完全无法实现了。 第一个办法是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接受清偿,而且债务人在清偿后,不能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比如,即使债务人不知道时效已过而还钱了,之后也不能再要回去。 第二个办法是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7)4号文中指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可视为对这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能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第三个办法是让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1997)7号文中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这里的债务人包括债务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此外,抵销也是一种方式。在抵销中,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主(自)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抵销分法定的和合意的两种。对合意抵销,虽是双方行为,但须协商一致,这已含有债务人“自愿”的因素,因此,债务人以“过时效”之债务抵销对方债务的,发生自愿履行的效果。 相关概念: 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即对已进入诉讼阶段,对对方当事人违反有关“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求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