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探望权执行被拒绝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我离婚后,法院判决我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但对方一直拒绝我探望孩子,导致我无法见到孩子。我申请了强制执行,可还是没有解决问题。我想知道在这种探望权执行被拒绝的情况下,到底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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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执行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遇到探望权执行被拒绝的情况时,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处理。 首先,要明确探望权的概念。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当探望权执行被拒绝时,第一步可以尝试与对方沟通协商。通过友好的交流,向对方说明探望孩子是自己的合法权利,对孩子的成长也有积极意义,尽量达成一致,让对方配合自己行使探望权。 如果协商不成,由于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可向法院反映情况。法院可以对拒绝方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按照判决协助执行探望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另外,如果对方多次拒绝,严重影响自己探望权的行使,并且有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比如对方教唆孩子拒绝自己探望等,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止对方的抚养权或者变更抚养权。因为法律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是首要原则,如果一方的行为严重违背这一原则,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比如对方拒绝探望的聊天记录、录音、视频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从孩子的角度出发,尽量避免因探望权的纠纷给孩子带来更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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