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手续主要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其次,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经过以下步骤: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申请时,夫妻双方需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离婚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法院受理后,会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会根据审理情况进行判决。一般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要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同时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在过程中遇到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