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时闲置土地应该如何处理?


在破产清算中,闲置土地的处理是一个较为复杂但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过程。下面将详细为您介绍相关的处理方式和依据。首先,需要明确闲置土地的定义。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在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后,法院会指定管理人来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其中就包括闲置土地。管理人的职责是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理、评估和处理。对于闲置土地,管理人首先要对其进行详细的调查,包括土地的权属情况、是否存在抵押或其他权利限制、土地的使用现状等。接下来,管理人会根据土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处理方案。常见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拍卖或变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所以,闲置土地通常会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将所得款项用于清偿破产企业的债务。二是协议转让。如果有合适的意向受让方,并且经过债权人会议的同意,管理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闲置土地转让给受让方。三是土地收回。如果闲置土地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规定的无偿收回条件,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无偿收回。例如,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总之,在破产清算中闲置土地的处理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