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协议离婚如何办理?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然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离婚方式。 在过去,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就是说,异地通常是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必须回到一方的户口所在地。 不过,为了方便群众办事,自2021年6月1日起,民政部在部分地区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在试点地区,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 如果你们所在的地区属于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地区,且一方持有当地的有效居住证,那么可以在该地办理协议离婚。办理时,首先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中要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然后,双方持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还有双方各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会对你们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如果你们所在地区不属于试点地区,那就只能回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