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买卖不破租赁出现竞合时该如何处理?

我有套房子租给了别人,签了租赁合同。后来我又把房子卖给了另一个人。现在租客说要继续住,买家又要我交房,这就出现了买卖不破租赁的竞合情况,我完全不知道该怎么处理,想了解下法律上遇到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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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不破租赁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买卖不破租赁的竞合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买卖不破租赁”这个概念。“买卖不破租赁”指的是,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这一规定保障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让其在租赁期间内能够稳定地使用租赁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当出租人将租赁物卖给新的买受人时,原租赁合同对新的买受人继续有效,新的买受人要取代原出租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出租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会出现买卖不破租赁的竞合情况。比如,存在多个租赁权与所有权的变动相互交织,或者同一租赁物上先后设立了多个租赁权等情况。在处理这些竞合问题时,一般会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时间优先原则。如果同一租赁物上存在多个租赁权,通常先成立的租赁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租赁权。这就好比排队,先来的人有优先的权利。例如,甲先将房屋出租给乙,签订了有效的租赁合同,之后又将该房屋出租给丙。在这种情况下,乙的租赁权优先于丙的租赁权。 其次,占有优先原则。如果多个承租人都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已经实际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的权利通常会得到优先保护。因为占有是一种实际的控制和使用状态,体现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实际利用。比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但未交付,之后又将该房屋出租给丙并交付给丙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丙实际占有了房屋,其租赁权可能会优先得到保护。 此外,如果买卖不破租赁的竞合涉及到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也会综合考虑各方的情况,平衡各方的利益。比如,新的买受人在购买租赁物时并不知道该租赁物已经存在租赁关系,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那么在处理竞合问题时,也会适当考虑新买受人的权益。 当遇到买卖不破租赁的竞合问题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当事人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如租赁合同、交付凭证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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