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走私案件期间发生税率变化该如何明确处理?
我涉及一起走私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发现税率有变化。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该以哪个税率为准来处理案件,是按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税率,还是按案件办理过程中变化后的税率呢?希望能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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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走私案件期间发生税率变化的情况,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明确处理方式。 首先,对于税率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的规定,在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税款时,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审定的计税价格计算。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应以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税率来计核偷逃税款。因为走私行为发生时,相应的货物进入或离开关境,此时的税率是与该走私行为直接对应的。 然而,如果走私行为是连续状态,并且在这个连续过程中税率发生了变化,那么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判断。例如,若能清晰区分不同时间段的走私货物数量和金额,那么可以按照不同时间段对应的税率分别计核。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准确反映走私行为所逃避的税款数额,使法律责任的承担更加公平合理。 此外,如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了税率调整的情况,但走私行为已经完成,通常还是以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税率为准。这是因为法律评价的是当时的走私行为,税率是该行为的一个重要要素,以行为发生时的税率来确定偷逃税款更符合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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