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超等不服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收容审查及申请行政赔偿案该如何处理?


在王朝超等不服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收容审查及申请行政赔偿这样的案件中,涉及到行政行为合法性以及行政赔偿的问题。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收容审查是公安机关用来对付流窜犯罪分子和流窜作案嫌疑分子的重要手段,但随着法治的发展,这种手段后来被废除。行政赔偿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对于不服收容审查这一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王朝超等人如果认为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的收容审查行为违法,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在行政诉讼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需要证明其收容审查行为是合法的,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申请行政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如果法院判定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的收容审查行为违法,王朝超等人就可以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赔偿。 申请行政赔偿一般需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就是作出收容审查行为的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或者申请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整个过程中,当事人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如收容审查的相关文件、自己受到损害的证明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