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我国采取什么原则?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对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这一块不太理解。想知道我国在这方面具体采取了什么样的原则,这样能帮助我更好地明白刑法在不同时间段适用的问题,希望专业人士能给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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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简单来说就是刑法在时间范围方面的适用规定,它主要涉及到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对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这几个方面。 在我国,对于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原则指的是,在处理一个犯罪行为时,如果这个行为发生在新刑法生效之前,那么原则上就应该适用行为当时的旧刑法来定罪量刑,就好像新刑法还没出现一样。这是因为人们通常是按照行为当时的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用旧法能保障人们对法律的合理预期。 从轻原则则是一个补充。如果新刑法规定的处罚比旧刑法更轻,那么就适用新刑法。这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能更好地保障犯罪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这一法律条文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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