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溯及力是怎样规定的?
刑法的溯及力,简单来说,就是刑法生效后,对于它生效以前那些未经审判、判决还没确定或者还没裁定的行为,能不能追溯适用的问题。要是能适用,就说明有溯及力;要是不能适用,那就没有溯及力。打个比方,今天出台了一部新刑法,那之前发生的一些事儿,这部新刑法能不能管,这就是在探讨刑法溯及力。
各国对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不太一样。比如有的采取从旧原则,意思就是不管怎样都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有的采取从新原则,也就是都用裁判时的法律;还有从轻原则,专门用对行为人有利的法律;从新兼从轻原则,原则上用裁判时的新法,但旧法对行为人有利时就用旧法;而我国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那就适用当时的法律。要是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并且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那就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如果现在这部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更轻的话,那就适用现在这部法。另外要注意,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是继续有效的。
总的来说,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充分保障了公民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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