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我最近在学习刑法知识,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是很理解。想知道这个原则在实际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中是怎么体现的,具体判断罪行轻重、刑事责任大小有哪些考量因素,以及为什么要遵循这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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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 具体来说,它是指对犯罪规定刑罚和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根据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决定。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各个法律条文之间对犯罪刑罚的规定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刑罚比罪轻的轻,也不能罪轻的刑罚比罪重的重。 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在刑事立法方面,对于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都规定了较重的处刑;对于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比较轻的,如过失犯罪等,规定的处刑比较轻。例如,故意杀人罪相较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前者性质更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刑罚通常更重。 在刑事司法中,犯多大的罪就应判多重的刑,重罪应重判,轻罪应轻判。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刑罚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和罪过大小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相当。不能重罪轻判,判轻了不利于惩罚犯罪和震慑犯罪分子;也不能轻罪重判,判重了容易造成犯罪分子对法律和社会的抵触心理,不利于罪犯的改造。 在判断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如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等,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如犯罪动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为了保证刑罚的公平,最大程度发挥刑法预防和惩治犯罪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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