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追诉时效该如何适用?
最近在研究一些法律案例,对犯罪追诉时效这一块不太明白。想知道在实际生活中,到底怎么去判断犯罪追诉时效该怎么用呀?比如什么样的情况适用什么样的时效,有没有特殊情况等等,希望能有人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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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追诉时效,简单来说,就是按照刑法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一旦超过,通常就不再追究啦。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同法定最高刑对应不同的追诉时效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是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是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要是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得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行。 在确定法定最高刑时要注意,它不是指罪犯实际会被判决的具体刑期,而是依据犯罪性质和法定情节,对应刑法分则条文规定处刑档次中的最高刑。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却不予立案的。另外,时效中断的情况是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但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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