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要怎么计算,具体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计算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首先,关于追诉时效的起算点。按照《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一般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犯罪之日通常指犯罪成立之日,而非犯罪既遂之日。不同类型的犯罪,犯罪成立之日的认定不一样。对于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实施行为之日就是犯罪成立之日;对于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成立之日。要是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就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单位犯罪作为一种有组织、有分工的整体性犯罪,若存在持续状态,“终了之日”指的是单位整体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 其次,追诉时效的期限。《刑法》第八十七条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划分了不同档次的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应依附于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时效,因为单位犯罪中单位只能适用罚金刑,无法以此划分追诉时效期限。 另外,还有追诉时效的中断和延长情况。如果在追诉期限以内单位又犯罪,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就是追诉时效的中断。追诉时效的延长方面,依据《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单位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同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总之,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计算要综合考虑起算点、期限以及可能出现的中断、延长等多种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确判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