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追诉时效是如何划分的?

最近在研究一些法律案例,发现追诉时效这块不太明白。想具体了解一下,不同犯罪情况的追诉时效到底是怎么划分的呀?比如什么样的罪行追诉时效短,什么样的长,有没有特殊情况等等,希望能给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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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简单来说,就是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时间范围。在这个时间内,司法机关可以依法追究罪犯的责任,要是过了这个时间,一般就不能再追究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刑事案件追诉时效按照法定最高刑来确定划分: 首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就不再追诉。这意味着,如果一个犯罪行为对应的最高刑罚不超过五年有期徒刑,要是在五年内司法机关没有追究责任,之后就不能再追究了。 其次,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经过十年。也就是说这类犯罪,在十年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十年后就不再追诉。 再者,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 最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不过,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这种特殊情况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另外,还有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并且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同样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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