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采用什么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通俗来讲就是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能够发挥作用。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采用的是结合型的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首先是属地原则。这一原则的核心是只要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适用我国刑法。这里的“领域”,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比如说,在我国的一艘行驶在公海上的轮船里发生了犯罪事件,那么我国刑法就可以对其进行管辖。 其次是属人原则。属人原则主要针对的是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情况。根据《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也就是说,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原则上是要适用我国刑法的,但如果犯罪情节比较轻,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不追究。而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由于身份的特殊性,在国外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再者是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为了保护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外国人在国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了犯罪,且这种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我国刑法就可以对其进行管辖。 最后是普遍管辖原则。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像一些国际公认的严重犯罪,如海盗罪、恐怖主义犯罪等,我国就可以依据普遍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