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效力范围可分为什么?


刑法的效力范围,简单来说就是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以及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它主要分为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方面。 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也就是刑法对哪些地方和哪些人有效。它又可以细分为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属地管辖就是说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这里的领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属人管辖是指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原则上也适用我国刑法。保护管辖是指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普遍管辖则是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有无溯及力。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布之日起生效,另一种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生效。失效时间也有两种情况,一是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废止,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代替旧法。关于溯及力,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这一原则既体现了对旧法的尊重,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