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刑法空间效力原则中,哪个原则处于补充地位?

我在学习刑法空间效力原则,不太清楚这些原则里哪个是处于补充地位的。我知道有好几种原则,但是它们之间的主次关系弄不明白,想知道处于补充地位的原则具体是什么,以及为什么它是补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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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空间效力原则中,普遍管辖原则处于补充地位。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概念和依据。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人的效力,它明确了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目前,刑法空间效力主要有四个原则,分别是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在其本国领域内具有效力,对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人,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一般都适用本国刑法。这就好比一个房子,房子里面发生的事情,房子的主人有权力按照自己的规则来处理。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原则是指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这体现了国家对本国公民的管辖权力,就像孩子无论走到哪里,父母都有一定的管教权力一样。我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原则是指外国人在国外对本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当按照本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时,可以适用本国刑法。这是为了保护本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就如同保护自己的家人和财产不被外人侵害。我国《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原则是指对于国际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不论犯罪地点在哪一个国家的领域内,各国均有权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普遍管辖原则主要针对的是一些危害全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如海盗罪、恐怖主义犯罪、战争罪等。然而,普遍管辖原则是在前面三种管辖原则无法适用的情况下才会被采用,所以它处于补充地位。例如,当一个外国人在国外针对其他国家的公民犯罪,且犯罪地不在我国,犯罪人也不是我国公民,同时犯罪行为没有直接侵害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时,如果这个犯罪行为属于国际犯罪,我国就可以依据普遍管辖原则对其进行管辖。我国《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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