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后是否可以补充证据?
我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申请的时候有些证据没准备全。现在仲裁还没开始,我想知道在这之后还能不能补充证据,补充证据有什么规定和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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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申请后,一般是可以补充证据的。 从法律角度来讲,劳动仲裁的目的是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就需要全面、准确地查明事实,而补充证据是查明事实的重要手段。《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这就意味着在仲裁的过程中,是存在补充证据的空间的。 不过,补充证据也有一定的要求和限制。首先,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如果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庭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另外,补充的证据需要与案件相关,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例如,如果是关于工资争议的案件,补充的证据可以是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而且,证据需要具备合法性,也就是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如果是以威胁、强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是不能被采纳的。 总之,劳动仲裁申请后可以补充证据,但要注意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提供与案件相关且合法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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