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仲裁证据在特定情况下是否还能用于后续的起诉?

我参与了劳动仲裁,现在仲裁结果出来了,但我觉得有些关键证据当时没发挥好作用,想知道这些仲裁时用过的证据能不能在后续起诉时再拿出来用,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什么情况下不可以,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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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劳动仲裁证据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在后续起诉时使用,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 首先,在正常的仲裁裁决下达后,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且该案件不属于一裁终局的情况,那么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个起诉阶段,之前劳动仲裁时的证据通常是可以继续作为支持自身诉求的依据的,因为这些证据本身与劳动争议案件事实相关。例如,在因加班工资争议的劳动仲裁中,劳动者提交的加班打卡记录等证据,在后续起诉时依然可以作为证明自己加班事实的证据。 然而,如果是因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导致仲裁庭按照撤回仲裁申请来处理案件的,再次提出申请通常不会被受理,这种情况下也就不存在后续用证据起诉的问题了。法律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另外,如果仲裁裁决已经生效,一般情况下不能再起诉。但对于一些实行一裁终审的劳动争议所作出的裁决,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裁决,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之前的仲裁证据也可能在诉讼中起到作用。比如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等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申请撤销裁决。 还有一种情况是,仲裁过程中若遗漏关键证据或发现新证据,且为之前不可得而且对裁决结果有重大影响,理论上可在起诉阶段(即不服裁决的法定期间),将新证据提供给法院,作为申诉或请求法院撤销、变更原裁决的理由之一。但是否采纳和如何处理,由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和证据规则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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