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庭审后补充证据是否需要质证?
我在劳动仲裁庭审结束后才找到了一些对自己很有利的证据,想要补充提交。但我不太清楚,庭审后补充的这些证据还需不需要进行质证呢?会不会因为庭审结束了,就不用质证直接生效了?还是有其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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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中,庭审后补充证据通常是需要质证的。质证,简单来说,就是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的活动。这是为了保证仲裁机构能准确地认定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决。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证据应当在仲裁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虽然规则没有专门针对庭审后补充证据的质证作出详细规定,但从整体的法律原则和仲裁实践来看,庭审后补充的证据同样要遵循质证的程序。因为只有经过质证,双方当事人才能对证据发表意见,仲裁庭也才能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不过,庭审后补充证据的质证可能会与庭审中的质证有所不同。比如,仲裁庭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书面质证、再次开庭质证等方式。如果补充的证据对案件结果有重大影响,仲裁庭通常会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如果证据的关联性不大或者已经过了举证期限,仲裁庭可能会对该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综合考量,不一定会专门组织质证。所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庭审后补充证据时,要及时与仲裁庭沟通,了解质证的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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