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索要离婚损害赔偿?


索要离婚损害赔偿,首先要明确法律规定的可以索要赔偿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存在这些过错行为,导致你们离婚,你作为无过错方就有权利提出赔偿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物质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两方面。物质损失赔偿比较好理解,比如因为对方的过错行为,给你造成的财产损失,像损坏你的财物等,这部分损失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赔偿则是考虑到对方的过错行为给你带来的精神痛苦,比如因为对方的家庭暴力让你长期处于恐惧、焦虑的状态,这种精神上的伤害可以通过精神损失赔偿来获得一定补偿。 关于索要赔偿的方式,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过错方愿意主动给予赔偿,那么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解决。但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那么无过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索要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无过错方需要注意一些程序问题。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并且要提出离婚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要是原告不提出,就视为放弃这一权利,以后也不能再请求赔偿了。要是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那么被告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没提出,二审才提出来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诉讼。 另外,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比如过错方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的伤害严重程度、双方的财务状况等,所以具体的赔偿数额很难准确预估。 相关概念: 重婚: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虐待: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侮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