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构成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因为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让婚姻关系破裂了,还对没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了损失,有过错的这一方要给无过错方进行民事赔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要构成离婚损害赔偿,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被请求方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这些行为包括:重婚,也就是有配偶还和别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之登记结婚,以及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等情况;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实施家庭暴力,像用捆绑、殴打等手段给家庭成员身体、精神等造成伤害;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比如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或者对年老、年幼、疾病或没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还有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情况要根据实际案件判定。 其次,请求方无法定过错行为。如果请求方自己也存在上述法定过错行为,就不能要求对方给予离婚损害赔偿。 再者,法定过错行为给请求方造成了损害。这里的损害包括身体上的伤害,比如家暴导致的受伤;也包括精神上的痛苦,像因对方出轨导致的心理创伤等。由于婚姻关系不是简单的财产关系,对于婚姻损害后果的衡量不能仅通过有形的、外在的客观标准进行计算,只要过错行为对婚姻关系产生破坏,就可认定造成了损害后果。 然后,法定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也就是双方离婚是因为这些法定过错行为,如果不是因为这些过错行为导致离婚,即使存在过错行为,也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最后,关于是否要求受害人完全无过错,存在一定争议。婚姻关系复杂,很多时候夫妻关系恶化甚至破裂往往不是一方单方面行为所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采取“区别过错、过错相抵”的原则裁判案件 。 相关概念: 重婚: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包括法律上的登记结婚以及事实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情况。 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暴力手段给家庭成员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持续性、经常性地对家庭成员进行身心折磨的行为。 遗弃:对年老、年幼、疾病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