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赔偿的情形有哪些,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想了解下在哪些情况下我能要求对方给予离婚赔偿。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好为自己后续的打算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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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一些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赔偿。 首先是重婚情形。重婚就是指一个人已经有了配偶,却还和别人登记结婚。这严重违背了婚姻的忠诚义务,比如一方在和您结婚后,又偷偷和其他人去领了结婚证,这种行为就属于重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项就规定了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其次是与他人同居。这里说的同居,是指有配偶的一方,虽然没有和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但却长期稳定地和对方居住在一起。比如在外长期租房子和第三者共同生活。这同样损害了无过错方的权益,依据上述法律条文第二项规定,这种情况导致离婚,无过错方也可请求赔偿。 再者是实施家庭暴力。这是指通过各种暴力手段,像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给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伤害。例如经常对您拳打脚踢,或者把您锁在家里不让出门等行为,符合第三项规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 然后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通常表现为长期且频繁地对家庭成员进行折磨、摧残,像打骂、冻饿、生病不给治疗等;遗弃则是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照顾的另一方不管不顾。这都违反了法律和道德要求,对应第四项规定,无过错方有索赔权利。 最后,还有“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这意味着除了前面四种法定情形外,如果一方存在严重过错行为,比如婚内出轨、与他人生育子女、嫖娼、吸毒、赌博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和家庭关系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同样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就是第五项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包含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对无过错方财产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精神上受到伤害的一种补偿,同样以财产形式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相关概念: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遗弃: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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