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在哪些具体情形下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我和配偶感情破裂准备离婚,想知道自己有没有权利要求对方给予赔偿。具体情况是,怀疑对方可能有一些不当行为,但不太确定是否符合法律上能要求赔偿的情形,希望了解清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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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要求对方赔偿,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形: 首先是重婚情形。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对配偶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例如,一方在已经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就有权要求赔偿。法律依据是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其次是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这里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比如,一方长期与婚外某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共同生活居住,这种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给另一方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要求赔偿。 再者是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比如,一方经常对另一方进行打骂、虐待,给对方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伤害,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要求赔偿,这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让施暴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还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虐待家庭成员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或精神上的折磨、摧残;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赡养等义务而拒不履行。例如,一方对年老体弱的父母不尽赡养义务,将其遗弃,或者对子女进行虐待,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赔偿。 最后是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这是《民法典》新增的规定,为一些难以具体列举但确实对无过错方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例如,一方存在严重的婚外性行为,虽未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程度,但给配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也可能被认定为有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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