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离婚时,无过错方能不能要精神损害赔偿?
我朋友发现配偶有外遇,现在打算离婚,心里很委屈,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自己作为无过错方能不能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想了解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索要,以及需要提供哪些证据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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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因外遇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不一定能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来解释一下相关概念。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也就是已经存在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包括偶尔的“一夜情”或非“持续、稳定”的偷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只有当对方的外遇行为构成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法定情形时,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只是偶尔的出轨行为,不属于上述法定情形,无过错方一般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如果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证明对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以支持自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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